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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婚姻后当事人要去民政局登记吗 准予登记未领取结婚证的存在婚姻关系吗

2021年9月30日  杭州离婚律师

  宋,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法院撤销婚姻后当事人要去民政局登记吗

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那么法院撤销婚姻后,当事人要去民政局登记吗大律师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撤销婚姻后,当事人要去民政局登记吗

人民法院一般会在撤销婚姻的时候收缴被依法撤销的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同时,法院也会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到当地民政局也就是当事人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需要当事人再去民政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注意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情形。

准予登记未领取结婚证的存在婚姻关系吗

在达到了可以登记的年纪了,可是双方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然后在一起生活的就会够成事实婚姻,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任何的个人都不能进行解除只有双方自己可以。黄山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婚姻关系成立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婚姻关系其他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且必须坚守贞操,以保障子女血统的纯洁性。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婚姻制度的基木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木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会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应当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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