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很多没有子女的夫妻在一定的时候会选择收养孩子,但是在这对收养子女的夫妻离婚之后,被收养的孩子又该怎么处理呢他与这对夫妻又是什么关系呢收养子女后离婚的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子女后离婚的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你认为,离婚就自然解除收养关系是错误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今,少数人由于一些生理条件没有办法怀上小宝宝,他们会选择到孤儿院领养的方式去获得当父母的资格。但是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夫妻双方走不下去了。那么,离婚后收养关系解除合法吗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收养关系解除合法吗
收养关系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自动解除,夫妻双方离婚的,应该协商好孩子抚养的问题,收养的孩子应该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
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收养的程序
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收养关系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四、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违反 [1] ;第五十五条和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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