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40066861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成功案例
婚姻自由
离婚协议书
婚姻纠纷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调查取证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离婚协议书
婚姻自由
婚姻纠纷
结婚知识
婚姻效力
离婚程序
收养法
分居关系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婚姻调查取证
文章列表
对调查取证的要求
2013年4月24日
杭州离婚律师
对调查取证的要求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 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 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宋
[杭州]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dyhyls.maxlaw.cn/art/view.asp?id=75216432966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妙龄女子受雇扮演第三者拆散雇主家庭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要经哪26位香港律师辨认核实方能有效?
3.怎样调查婚外情?
4.离婚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
5.房产调查及委托流程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