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自由
文章列表

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13年5月25日  杭州离婚律师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婚姻法也明令予以禁止。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杭州]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离婚当事人不出面能离吗 法院撤销婚姻后当事人要去民政局登记吗
  • 2.离婚时可以不调解和好吗 强迫婚姻罪要受怎样的法律处罚
  • 3.2020新婚姻法新规定一女可以嫁俩男吗 订婚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违法吗
  • 4.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 5.哪些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处理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