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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2014年3月18日  杭州离婚律师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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