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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2016年1月25日  杭州离婚律师
一、妇女婚姻自主权

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离婚自由、复婚自由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均属无效婚姻。对上述的违法行为,除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应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对从事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令其返还财物。 (二)禁止换亲、转亲。换亲、转亲是指以女换媳。两家对换的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的转亲。有的父母以女儿换取儿媳,有的男子以姐妹换取妻子。因为这种硬性婚配,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这种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 (三)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就是年龄很小的女孩子由父母或其他人决定嫁给某个男人,并从此在男子家里吃住、干活,成为家庭之一员。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有时会有小女婿的现象。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求解除童养媳关系的,有关部门应坚决支持其正当要求,送其返回娘家或妥善安置。童养媳已与对方成婚的,如系包办强迫或未达到法定婚龄,应视为无效婚姻。 (四)禁止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妇女再婚。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或私心杂念,有的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特别干涉母亲再嫁。如果子女因此而拒绝继续赡养扶助父母甚至虐待和遗弃老人,或非议已达到诽谤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主的人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老年人婚姻自主权 

赵金生老人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翠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赵小平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小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赵小平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金生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金生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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