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效力
文章列表

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2016年8月16日  杭州离婚律师
  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

  推荐阅读:

  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无效婚姻的法律常识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杭州]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买卖婚姻合法吗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 2.婚姻关系无效能否撤诉 被骗婚能报警吗
  • 3.无效婚姻起诉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婚前老公隐瞒自己阳痿早泄的事实可判婚姻无效吗
  • 4.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解除 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 5.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是怎么样的 已经离婚了还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