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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到底有多重要

2017年1月30日  杭州离婚律师

  案例:

  家住江苏扬州的苏小娟最近很难过,她无论如何都不能相信自己二年的“婚姻生活”就这样结束了。

  苏小娟与其“丈夫”李家虎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男方给付了女方25880元作为彩礼,女方用此款购买了摩托车、沙发、床上用品等财物。经过近二年的共同生活,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矛盾很多,男方便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5000元,女方不同意离婚。

  郁闷的李小娟来到当地妇联寻求帮助,经了解,我们发现李小娟“夫妻”在同居前后都没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时候不能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15000元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照此规定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苏小娟应该返还李家虎15000元彩礼钱。这样一来,作为妇女的李小娟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后来,经过与法院主审法官沟通,通过大量的工作,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电瓶车一辆、床上用品一套归女方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放弃要求女方返还15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的婚姻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早就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如果苏小娟与李家虎领取了结婚证,则首先双方的关系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关系,处理时就会按照离婚案件来处理,依照“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无论是夫妻关系是否解除还是财产分割时都会充分考虑到苏小娟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则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同居关系,首先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在处理双方的财产时,双方同居前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来处理,不能体现离婚案件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律师: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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