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能够走到一起不容易,两个人能过到一起更不容易。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个人均为再婚的夫妇离婚纠纷案件。
2004年9月24日,周某和朱某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俩人均为再婚。为周某与前夫褚某离婚,朱某给付 8500 元作为周某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婚后,两人感情一般。 2009年2月13日, 周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20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有改善。 近日,周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 法院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9年5月20日 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俩人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替原告给付的8500元小孩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 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