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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2017年12月8日  杭州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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