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我们做的许多事情都与相关法律规定息息相关,这其实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实效性,即法律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服务于广大人民。
在各种民事活动、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活动过程中,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个直系亲属,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是指两者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收养、抚养关系也能成立直系亲属关系,譬如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包括女婿与岳父、岳母,儿媳与公、婆,即是指与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会以另一个词汇表示出现“近亲属”,而且在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彼此的含义还有所区别。
一、民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诉法中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有时这里的近亲属还会作扩大解释,在关于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刑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享有多种权利,如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裁定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三、行诉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不幸死亡,那么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即包括上面的近亲属。
终上所述,当处于不同法系范围内的活动时,近亲属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但都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三种亲属。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但是在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尤其是涉及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时,该如何来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呢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与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都是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成立彼此关系。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
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继承上,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就可以发生彼此继承的权利。
4.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
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5.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代位继承人的解释中明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包括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代位继承人却并未包括与被代位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24条解释“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只需要掌握两点就可以了,那就是:
1、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
2、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会大不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较多,同于父母子女,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以彼此发生继承等。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较松散,没有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继承了。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的,但只有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或扶养关系的,那么日后才有资格继承对方的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