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___________区民政科:
陈_______与刘_________自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_2_台,冰箱_1_台,音响_1_台,存款_5万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刘___只取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陈________所有。
2.陈________,刘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财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陈________,刘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厂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陈__________
女方:刘__________
证明人: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国《》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 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